聚乙烯航标供应

时间:2021年03月29日 来源:

4.5.2 形状三座标志中,一座为共用标与过河标相同,另两座与导标相同。工用标的两块顶标与另两座标志的顶标分别组成来年感条导线,面向上、下方导线所标志的航道方向。根据航道条件与河岸地形,共用白哦可位于另两座标的前方、后方、左侧或右侧。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过明显时,可以在**前加装梯形牌,梯形牌买内项导线所标示的航道方向。

4.5.3 颜色共用白哦的**和梯形牌的颜色与过河标相同,顶标颜色与导标相同,另两座标志的颜色与导标相同。 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、锥形、球形、柱形、杆形等。聚乙烯航标供应

4.5.4 灯质共用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前标灯质相同,另两座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后标灯质相同,但同一导线的前、后标的光色须一致。特殊需要时,各标都可用定光。4.6 侧面标4.6.1功能设在浅滩、礁石、沉船或其他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,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;设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来年感岸时,标示岸形、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。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。4.6.2 形状浮标可采用柱形、锥形、罐形、杆形或桅顶装有球形顶标的灯船。需要同时以标志形状特征区分左、右岸两侧时,右岸两侧时,左岸一侧浮标为锥形或加装锥形顶标,右岸一侧浮标为罐形或装罐形顶标;也可只在左岸一侧浮标加抓哏内顶标。固定设置在岸上或水中的侧面标可采用杆形或柱形。杆形灯装需要增加视距时,左岸一侧可加装锥形顶标,右岸一侧加装罐形顶标。聚乙烯航标供应浮标采用系泊方式,保证浮标能够在恶劣的环境中长期系泊定位,不走锚,不断缆。

典型的浮动航标是浮标和灯浮标。浮标是具有一定的形状、尺寸、颜色的漂浮物体,锚碇在指定位置上用作助航标志,可安装灯器、音响设备、雷达反射器或其他设备,发光的浮标称为灯浮标。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且便于识别,根据浮标的位置和作用,浮标按照国际统一要求漆上颜色并附加标志性的上部轮廓。1984年,我国采纳国际航标协会(IALA)推荐的海上浮标制度(A区域)的布设原则,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重新制定了《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》(GB4696-1999)国家标准并正式发布

4.7.3 颜色标体每面的中线两侧分别为红色和4.7.4 灯质白色(绿色),三闪光。4.8 示位标4.8.1 功能设在湖泊、水库、水网地区或其他宽阔水域,标示岛屿、浅滩、礁石及通航河口等特定位置,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4.8.2 形状各种形状的塔形体。4.8.3 颜色可根据背景采用白、黑、红色或白、黑红)色相同间非垂直条纹。设在通航河口处,须与“左白右红”原则一致。4.8.4 灯质白色、绿色或红色莫尔斯信号闪光,但不得同其他种类标志的灯质相混淆。标志通航河口的示位标优先选用:左岸白色(绿色)莫尔斯信号“H”. .. .)闪光;右岸红色莫尔斯信号“H”(. . . .)闪光。内河航标是设置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航道上的助航标志,用以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、界限与障碍物等。

山东海区浮标设置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。青岛港在德占期间,就在大港进口、汇泉角、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。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,浮标布设日增,且多为灯浮标。建国前,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、灯浮标4座,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。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,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、烟台灯浮标2座。1995年,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共计41座。至2005年,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(灯浮标248座、浮标7座),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(灯浮标147座、浮标6座),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(灯浮标101座、浮标1座)。航标的主要作用有:供船舶定位:利用设置在陆上的航标测定船位。江苏推荐航标

标体规格有φ1500mm、φ1800mm、φ2400mm、φ3000mm、φ3400mm等,其他部件按客户尺寸要求设计定制。聚乙烯航标供应

B2.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B2.3.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。B2.3.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。B2.3.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(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)。灯架每面纵向分成两条,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。B2.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  安全水域标:红白二色相间。C1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,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应进行编号。C2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。C3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。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,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。如需区别不同的航道,可在编号前冠以航道名称或地名的汉语拼音的**字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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